会员名: 密码: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首    页 | 政策法规 | 文章推荐  | 案例分析 | 法院判例  | 疑难问题  | 专家答疑 | 热点专题 | 文章精选 | 房屋登记 | 文 章 库
行业动态 | 住房保障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 房地产中介国外房地产房产案例 | 营销策划 | 房产金融 | 房政知道 | 房政百科
 
  房政百科  
  房政知道
 
房政在线 > 房政百科    
公共租赁住房
  浏览次数:0  编辑次数:0  最近更新:2010/6/13 11:07:00  创建人:mei1980  
    概述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引简介

  在2009年3月11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政府又如何解决?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给出的回答是:要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公共租赁房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这场对话是第一次将“夹心层”的苦涩如此高规格地铺陈于公共视野之中,也第一次给出了清晰的解决路径。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他目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推广

    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房的工作还刚刚起步,正处在研究深化的过程中。厦门、深圳、北京、天津都开始推动这项工作。随着公共租赁住房的增加,这部分既不属于低收入的家庭,又买不起或租不起市场上的房子的新职工等群体,他们的住房困难会逐步地得到解决。

  对于最近各界议论颇多的“停建经济适用房、都建廉租房”建议,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回应:已注意到这样一种呼声。目前中国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既包括廉租房,也包括经济适用房。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条件划得较低,对这些低收入家庭,即便是成本价,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因此就产生了“停建经适房”的建议。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实际上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因地制宜的政策调整。房价相对比较高、收入比较高的地区,经济适用房仍在大量建设,因为有需求的群体。对一些西部地区,收入相对比较低,房价本身也不高,再加上土地价格也不高,他们逐渐地把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通过廉租房增加建设消化掉,另一部分通过市场解决掉。
意义

  公共租赁房概念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其更广泛的意义,则在于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这样的转变,其出发点是政府认可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今天通过公共租赁房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明天或许将有更多帮助非低收入群体减负的政策出台,比如减税、就业帮扶等等。

    北京公共租赁房租期最长5年

  公共租赁住房是北京政策性住房的“新品种”。北京市住建委委员、新闻发言人徐志军介绍,公共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对象 已获政策房资格审核家庭

  按照昨天公布的《办法》,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市住保办政策计划处处长崔少飞表示,与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采取公开摇号配租配售一样,未来公共租赁房也将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和其他政策房相同,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优先配租。即:符合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条件,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租金 不同地段将有不同标准

  对于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徐志军表示,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租金应该是比较低的,申请家庭能接受的。而且根据不同地段,研究出台不同的租金标准。同一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会是统一的价格。”

  而对于将来租住公租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崔少飞表示,这将是完全的民事关系。在公租房产权单位和租户确定的租金水平中,可以约定包含物业费,也可以约定单独收。

    申请 到街道登记进入轮候

  崔少飞介绍,8月1日起,取得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保部门登记,就能进入公租房的轮候范围。

  徐志军表示,公租房制度推出后,北京就已形成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共同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北京政策性住房也将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化。“目前租的比例还比较小,以后租赁住房的比例将逐步加大。”

    ■ 房屋来源

  将收购合适商品房作房源

  对于公租房的房源,徐志军说,将采取新建和收购两种方式。一方面新建一些公租房,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在已开发的商品房中收购一些,作为公租房。

  徐志军表示,政府收购的房源,也有一定的针对性。首先要满足公租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即小户型;还要考虑区域,交通是否方便。根据北京的计划,今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米的公租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周边等交通便利的区域,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 政策解读

  租赁期限

  公租房租赁期最长5年

  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买房后须退房

  昨天公布的《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最长5年。崔少飞表示,公租房是种过渡性住房,对于住房困难家庭,按目前的观念,最终还是购房。“比如一个家庭一个月能积蓄2000元,5年可积蓄约10万元。这时可购买其他政策房,可付首付款。”

  他表示,5年不是绝对期限,5年期满后如希望续租,可提前3个月申请,住保部门会对其资格复核。符合条件,还可续租;不符合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的,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徐志军表示,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其他政策房,但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一旦购买了经适房或限价房,原租住的公租房就必须退出。

    覆盖人群

  优先考虑10万轮候家庭

  将根据试行情况,逐步纳入其他住房困难人群

  此前有消息称,公租房将首次面向非京籍人士开放,覆盖人群包括刚毕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但昨天出台的《办法》规定,公租房只限于已通过政策房审核的家庭,限定为本市户籍。

  对此,市住保办政策计划处处长崔少飞表示,目前北京“三房”(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审核数量,已达到10多万户。“10多万户家庭中,目前一大部分人还处于轮候状态,或无力购买。如年龄偏大、申请贷款时有问题等。他们愿意租到政府提供的房屋。考虑到轮候家庭数量还比较大,今年计划建50万平米的公共租赁房,可能还满足不了这部分家庭的需要。所以在《办法》试行阶段,还是优先考虑这部分家庭。”

  崔少飞表示,将根据试行情况完善细则和办法,逐步将其他住房困难人群纳入进来。

    出租监管

  公共租赁房禁转租转借

  如有6种违禁行为,房屋将被收回

  近期,限价房、经适房的出租问题成社会关注的热点。昨天公布的《办法》规定,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

  徐志军表示,制定公租房政策时,相关部门认真总结了经适房和限价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了公租房政策。其中规定了6种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包括: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这6种情况只要出现1种,公共租赁房就要收回。”徐志军说。

  崔少飞说,公租房将来会直接纳入“三房”审核系统管理。“近期的出租问题,都是靠‘三房’审核系统,审核出租家庭相关信息来查处。”

  他表示,将来公租房是市场化的管理,给予产权单位权力和责任,它要承担管理过程中转租、转借等问题的责任。租住公租房将签订租赁合同,是完全的民事行为。如果租住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住保部门发现后,可会同产权单位进行审核,按租赁合同直接处理。即使到法院起诉,也会得到相应支持。

    ■ 声音

  “按户籍出租有失公平”

  ●马女士(江苏来京工作)

  江苏人马女士是北京一家杂志的编辑,租住在宣武门某单位的宿舍内,房租占薪水的近1/3。她认为,外地来京工作人员才是北京租房的主要群体,公共租赁房应以收入水平为指标选择出租对象,而非户籍所在地。这样有失公平。

  她建议,政府能否完善制度规范租房市场,如按区域出台租房指导价等。

  ●小赵(今年大学毕业生)

  而今年的大学毕业生小赵,费时两个月,才在西三环找到一个合租房,每人半间屋子月租金1100元。“今年就业形势不好,少有同学出手大方,最后大多都挤进了格子间,有的卧室能隔出4间出租。”

  对于政府的决定,小赵觉得可以理解。她说,大学毕业生数量庞大,且每年都在新增,全靠政府解决住房也不现实。
  但她建议,政府最好能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提供短期公共租赁房,以供这个群体缓解毕业初的住房紧张。

    国家发布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六、监督管理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四)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业主可以随意占用公共楼道吗?
·公共区域的照明费用,谁来负担
·拆迁租赁房屋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
·享受廉租房者不能申请经适房及公共...
·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职工个人如何补缴住房公积金?
·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
   
Copyright ? 2007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成都瑞景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支持:成都瑞景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mail:35438544@qq.com
蜀ICP备0500013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