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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在线 > 上海市 >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市
上海市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22 【实施日期】2010-6-22 【发布单位】 【文号】沪房管保〔2010〕20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租赁房建设,帮助产业园区、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现就贯彻实施《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规定如下: 
  一、区(县)房管局职责 
  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管理。 
  二、建设项目认定 
  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应先由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认定。建设单位填报《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表》,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按单位租赁房投资项目要求和项目核准(或备案)要求,向区(县)房管局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应向规土和环保部门发函征询意见,审核后,对中央在沪和市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出具初步认定文件,对区(县)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出具认定文件。 
  中央在沪和市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经区(县)房管局初步认定后,报市房管局复核,由市房管局出具认定文件。 
  建设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标的,区(县)房管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的,按照《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沪府发[2007]40号)执行。 
  三、建设项目户型设计要求 
  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单位因引进人才等需要,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一室或两室)配置中小户型独用成套住房。 
  四、产权登记 
  单位租赁房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由市房管局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五、租赁对象和租赁办法 
  单位租赁房承租对象应为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具体准入标准、申请审核以及租赁合同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并向管理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其中部属、市属单位向市房管局备案;区(县)属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房管局备案。 
  六、租金水平 
  单位租赁房(集体土地建设的租赁宿舍除外)租金,以市场租金为基础,可适当优惠,由单位确定,具体价格送单位租赁房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 
  七、租金补贴 
  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可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单位在“承租单位租赁房申请审核办法”中明确。 
  八、公用事业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取得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凭建设项目认定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可向市房管局提出按民用公用事业标准建设和收费的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出具批复,并抄送相关公用事业单位。 
  2、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按以下规定向市房管局提出“按幢计量和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的书面申请: 
  已办理房地产登记且注明职工(集体)宿舍等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可直接提出申请;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未注明职工(集体)宿舍等用途及建筑面积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该房屋的职工(集体)宿舍等用途及建筑面积的确定文件,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在产权证上注记后,方可提出申请;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后,提出申请。 
  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出具批复,并抄送相关公用事业单位。 
  3、利用非居住用房改建的单位租赁房项目,房屋产权人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出具的可行性研究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可向市房管局提出按民用公用事业标准建设和收费的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出具批复,并抄送相关公用事业单位。 
  九、建设项目统计 
  区(县)房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有关数据,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库,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并按季填报《单位租赁房统计汇总分析表》,送市房管局。 
  十、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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