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名: 密码: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首    页 | 政策法规 | 文章推荐  | 案例分析 | 法院判例  | 疑难问题  | 专家答疑 | 热点专题 | 文章精选 | 房屋登记 | 文 章 库
行业动态 | 住房保障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 房地产中介国外房地产房产案例 | 营销策划 | 网友推荐 | 房政知道 | 房政百科
网上教育:房地产估价师招生简章  房地产经纪人招生简章  物业管理师招生简章    |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  物业管理师
 
房政在线 > 上海市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省、市
上海市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0-6-29 【实施日期】2010-6-29 【发布单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号】沪公积金〔2010〕42号

沪公积金〔2010〕42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6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逾期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关于 经济适用房 贷款 的文章  
·07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总结五大关键词一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出台 面积严控在80平方米内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欠缴少缴公积金 最高罚5万
·央视:昆明3000套经济适用房遭弃购背后原因
·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上海个人房贷增量负增长 银行严控住房按揭
·学者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为国有住房银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农业部长撰文称农民工应纳入廉租房体系
2010年度文章库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Copyright ? 2007 - 2009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成都瑞景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大楼9楼901
技术支持:成都瑞景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服务电话:028-85577647 传真:028-85556521 邮编:610041 E-mail:scfdc@163.net
蜀IPC备 05022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