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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在线 > 上海市 >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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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9 【实施日期】2010-1-29 【发布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文号】沪房管保〔2010〕30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试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举报管理机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举报管理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件 
  通过设在市房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经热线服务平台收件后,以书面形式及时转交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举报信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经市房管局信访办收件后,及时转交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通过设在区(县)房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统一收件。 
  二、转送和交办 
  市、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接到监督举报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举报处理单”的形式转送、交办下列承办部门: 
  1、被举报对象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办理。 
  2、被举报对象为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的,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3、被举报对象为市房管局机关工作人员、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送交市房管局监察部门办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4、被举报对象为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及街(镇)住房保障机构房管办工作人员的,送交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房管局监察部门办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5、被举报对象为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的,送交被举报对象所属系统的监察部门处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三、办理 
  (一)核定 
  承办部门应对监督举报材料的有效性作出核定。举报人反映情况清晰、明确,具备调查价值和条件的,视为有效举报;举报人反映情况模糊,难以核查或经核定认为举报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视为无效举报。对有效举报,应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效举报,可作为资料暂存待查。 
  (二)材料补充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事项、内容不清的,承办部门可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三)承办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办理。其中,监督举报事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轮候的,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可按照其所处的审核轮候阶段进行办理: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处于初审阶段的,按照初审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程序办理;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处于复审阶段的,按照复审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程序办理;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登记或处于轮候阶段的,由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启动抽查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限 
  监督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当自转送、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信息反馈和汇总 
  (一)信息反馈 
  监督举报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当填写“举报处理单”,加盖公章后,反馈给原转送、交办监督举报事项的市、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二)统计汇总 
  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按月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提交监督举报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按月汇总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情况,并编制统计表报市房管局。 
  五、资料管理 
  市、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对举报材料逐件登记,负责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情况。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对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试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举报管理机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举报管理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件 
  通过设在市房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经热线服务平台收件后,以书面形式及时转交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举报信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经市房管局信访办收件后,及时转交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通过设在区(县)房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统一收件。 
  二、转送和交办 
  市、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接到监督举报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举报处理单”的形式转送、交办下列承办部门: 
  1、被举报对象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办理。 
  2、被举报对象为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的,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3、被举报对象为市房管局机关工作人员、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送交市房管局监察部门办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4、被举报对象为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及街(镇)住房保障机构房管办工作人员的,送交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房管局监察部门办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5、被举报对象为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的,送交被举报对象所属系统的监察部门处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三、办理 
  (一)核定 
  承办部门应对监督举报材料的有效性作出核定。举报人反映情况清晰、明确,具备调查价值和条件的,视为有效举报;举报人反映情况模糊,难以核查或经核定认为举报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视为无效举报。对有效举报,应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效举报,可作为资料暂存待查。 
  (二)材料补充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事项、内容不清的,承办部门可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三)承办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办理。其中,监督举报事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轮候的,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可按照其所处的审核轮候阶段进行办理: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处于初审阶段的,按照初审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程序办理;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处于复审阶段的,按照复审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程序办理;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登记或处于轮候阶段的,由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启动抽查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限 
  监督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当自转送、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信息反馈和汇总 
  (一)信息反馈 
  监督举报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当填写“举报处理单”,加盖公章后,反馈给原转送、交办监督举报事项的市、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二)统计汇总 
  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按月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提交监督举报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按月汇总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情况,并编制统计表报市房管局。 
  五、资料管理 
  市、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对举报材料逐件登记,负责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情况。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对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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