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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
 
福建兴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介
【发布日期】2001-11-23 【实施日期】2001-11-23 【发布单位】福建兴业银行 【文号】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协议;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或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
5)在本行开立账户;
6)已具有30%以上自有购房款;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或本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70%;若购房金额小于评估价值,则以购房金额为准;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年;
3)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需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居住证件等合法有效证明;
2)有效的财产证明、纳税证明、目前供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与售楼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意向书或协议等;
4)拟购住房售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已预付给售楼方的应提供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5)相关的担保材料;
6)其他被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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