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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发布日期】2004-9-2 【实施日期】2004-9-2 【发布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文号】

  一、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构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住房商业性贷款两部分组成。

    二、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在购买我行“指定的商品房”时,均可向我行申请组合贷款。“指定的商品房”是指特定的发展商与我行签订的《提供商品房组合贷款协议》中所限定的商品房。购房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本市居民,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并按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中的借款条件。

  (2)借款人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已与房地产发展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或《房屋销售合同》,并已办妥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总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其中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依借款人每月缴纳法定公积金数额而定。两种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四、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利率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均按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利率执行。

  五、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本付息额

  借款人应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其每月应还本息额为我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月应还本息额及公积金住房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之和。每期还款日为每一公历月的20日。两种贷款的本息计算公式均应为:每月应还贷款本息=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六、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及办理过程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在购买我行“指定的商品房”时,均可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申请时,填写一式三联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和《个人商品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证明和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如借款人同户直系亲属参与还款的,应提供参与还款者与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及参与还款人的公积金帐号、月公积金缴存额;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

  七、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发放

  贷款银行以支付购房款名义将公积金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于同一日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

  八、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归还

  借款人应于每一公历月的20日前就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本付息额足额存入借款人东方卡帐户内。我行直接从借款人东方卡帐户内扣收。

  借款人若需提前还款,应由借款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在下一还款日不少于七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一经送达贷款人处即为有效。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付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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