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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编制涉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4/30 【实施日期】2005/4/30 【发布单位】 【文号】苏建规〔2005〕140号
我国加入WTO后,境外规划设计咨询机构大量涌入,其中我省部分城市有境外机构参与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由于城市规划的部分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正确认识城市规划编制涉外管理工作
境外机构参与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对于促进当地城市规划观念、方法转变以及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城市规划的部分基础资料和图文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境外机构参与城市规划,带来了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利益的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处理好城市规划领域的涉外工作,在加强对外合作和国际交流的同时,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正确把握城市规划领域的WTO规则
我国加入WTO的城市规划服务领域承诺是:逐步开放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服务(详见下表)。因此,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任务(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不能对外开放,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编制任务可以按规定逐步开放;境外机构参与除方案设计外的规划编制必须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
我国城市规划服务的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限制
部门或分部门 |
服务提供方式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
城市规划服务 (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CPC8674) |
跨境支付 |
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 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 |
没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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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消费 |
没有限制 |
没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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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存在 |
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
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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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存在 |
除水平承诺内容外,不作承诺 |
除水平承诺内容外,不作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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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完善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和国家安全教育,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城市规划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WTO有关协议,建设部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进入我省的城市规划市场承揽任务。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抄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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