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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在线 > 房屋维修基金相关案例评析 > 拒交专项维修基金 业委会告赢开发商    
物业管理
 
拒交专项维修基金 业委会告赢开发商
【发布日期】2009-3-18 【作者】于风卫 【来源】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专项维修基金纠纷案件,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最终告赢开发商。法院判令开发商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拖欠的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136404元及利息。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房于1997年9月前建成交付使用,原告业主委员会为该小区建筑物所有权人,小区总投资为6820215余元。依照有关规定,按投资比例的2%计算,开发商应于预售房屋前将归业主所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又称专项基金)”136404元交到洛阳市房管局银行专户代管。被告于2005年4月撤出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因实施维修需使用维修基金时,原告方得知被告未缴纳上述款项。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法律和洛阳市的有关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依法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其基于与全体购房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形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性产生的法定义务。虽然其售房前应将该基金交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但全体业主依法无可争议地对该基金享有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被告违反规定,至今欠交该基金,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该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全体购房业主向房屋开发销售企业直接主张该权利,其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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